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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纪律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圣经篇… 3

什么是教会纪律?… 3

教会纪律的圣经依据是什么?… 3

什么样的罪需要使用矫正性、狭义的教会纪律?… 6

有没有一个需要被纪律性惩诫之罪的列表?… 7

为什么停止聚会是一种“公开、严重”以至于要惩诫的罪?… 7

除名就除名好了,为什么要不看为基督徒呢?… 8

被除名的人真的就不得救了吗?教会怎能剥夺人的救恩呢?… 9

这不是论断人吗?… 11

这样做是不是很没有爱心呢?… 12

为什么说教会纪律是爱教会和爱灵魂的表现?… 12

这样做会不会让一个人消沉、气愤以至于不再想信耶稣了呢?特别是如果他本来就非常消极和惧怕人的话?… 13

为什么除名需要成员大会投票,不能长老们自己决定?… 15

怎样才能不被惩诫?… 15

基督徒该怎样与被教会惩诫的人交往呢?… 15

被惩诫之后该如何得着恢复呢?… 16

实践篇… 17

教会纪律的流程是什么?… 17

我们这间教会执行教会纪律的时间点是怎样的?… 18

为什么要由长老(们)来带领?… 18

如果我认为长老(们)没有爱心或者在滥用教会纪律怎么办?… 19

不参加下午或傍晚的交通祷告聚会会被惩诫吗?… 19

如果一个人已经在惩诫过程中,成员可以怎样帮助教会?… 20

我应当如何反对某个惩诫动议?… 21

我反对某个惩诫动议,但是这一动议还是通过了,我该怎么看待这一决定呢?     22

我们该如何看待教会投票时和我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们?… 23

如果是配偶被惩诫了、或者父母被惩诫了,这对原有的关系有什么影响?如果是未婚夫/妻或者男/女朋友呢?… 23

长老们怎么确认一个人的悔改是真诚的?… 24

教会成员可以在教会纪律过程中要求退会或转会吗?… 25

停止聚会的成员可以透过转会去其他教会来表示悔改吗?… 25

我们可以继续邀请被除名的成员来聚会吗?… 26

如果发现常在我们中间聚会的非成员身陷公开、严重和不悔改的罪该怎么办?     26

我不能同意教会纪律就是“看为非信徒”,这完全颠覆了我对教会权柄和教会纪律的看法,我该怎么办?… 27

结语… 28

 

圣经篇

什么是教会纪律?

广义的教会纪律包括了所有教会在纠正、管教、教导和塑造基督徒成为基督门徒而开展的事工。新约圣经不厌其烦地谈到这种广义的纪律,例如追求圣洁,在信心中彼此建造、互相督责和彼此劝勉等,以弗所书4:11-32和腓立比书2:1-18是此类经文的典范。事实上,我们可以直接把新约书信都看作是为着这种广义的、塑造性教会纪律而写的。因为使徒们写信给教会,就是为了透过教导我们应当信什么、应当如何按着所信的生活,从而建立教会成为基督的身体。

但本文所关注的,主要是指狭义的教会纪律,或称纠正性纪律。也就是当教会成员公开、严重地犯罪时,教会所采取的一个行动:当面指出成员的罪,并期待其悔改,而该成员持续地拒绝悔改时,教会将宣布撤销此人的教会成员身份,并且不再将其当作基督徒来看待。当教会将一个犯罪且不愿悔改的成员从会中除名的时候,并不是禁止这个人参加教会开放的聚会,而是公开声明不再称这个人为基督徒,无法确认这个人的认信,也因此不让这人领受主餐。耶稣在马太福音18章、保罗在哥林多前书5章所讲到的,都是这一类的教会纪律。

教会纪律的圣经依据是什么?

以下回答摘自约拿单·李曼所著《教会纪律》一书,九标志中文事工出版。

第一,耶稣基督在传讲福音的时候就直接讲述教会纪律

新约圣经中有许多经文讲到教会纪律这做法。最广为人知的,很有可能就是马太福音的经文。耶稣说道(太18:15-17):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从字面上来看,耶稣似乎关心两件事:第一,这罪人悔改;第二,为了让人生出悔改,牵涉的人应当越少越好。在这些关注之下有一种更深入的确信,就是教会应当与世界分别,基督徒不应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生活。马太福音的犹太人听众把“外邦人”理解为指圣约群体以外的人,而“税吏”代表的是背叛圣约群体(因此也是在圣约群体之外)的人。教会成员的生活应当与世人不同。如果经过一系列满有恩慈的警告之后,他们的生活还是不与世人有别,教会就应把这些人从它的团契中排除出去。

这里描述的罪,是一种人际之间的罪:“得罪你”。然而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这人是否悔改,是否应当作为在基督里的弟兄姊妹看待。这经文更大的要点,就是地方教会有权柄判断人的认信,并且相应行事:“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么事。”(太18:19)。换言之,教会能把15到17节描写的教会纪律过程运用在更广泛的罪行上。

简而言之,耶稣要教会发挥一种司法作用。祂根据申命记19章引出“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这说法,在申命记的经文中,摩西列出了判断罪案的程序规则。面对口头上宣告代表耶稣,但生活却相反的人,教会应当仔细衡量证据,做出判断。“这是合法的福音认信吗?这是真实认信福音的人吗?这证据表明什么?”

第二,使徒们在他们给地方教会的书信中也要求教会执行纪律

使徒保罗也在几处地方要求人以不同的程度执行教会纪律,例如:

  • 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加6:1)
  • 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弗5:11)
  • 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
  • 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14-15)

使徒约翰则鼓励人采取类似先发制人性质的教会纪律惩治,对于传讲异端的人、要一开始就不让某人参与教会团契(约贰1:9-10):

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

第三,圣经中有一个实际的案例:哥林多教会的教会纪律惩治

关于教会纪律最后一处出名经文,就是哥林多前书第5章。保罗在这一章开头前几节经说明了这罪,以及他对这罪的反应(5:1-3):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保罗忠告让人感到震惊的地方,就是他是如何与耶稣在马太福音18章提出的忠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和耶稣一样,保罗鼓励教会发挥一种司法功能,他甚至好几次使用了“判断”,“审判”这样的词(林前5:3,12-13)。和耶稣一样,保罗是在处理一个场景,教会可以把承认耶稣之名的人从教会这一身体当中开除出去。但和耶稣不一样的是,保罗并不像耶稣在马太福音18章忠告那样,告诉教会要警告这人,呼吁他悔改。他只是告诉教会,把他开除出去,这是因为这件事情已经拖得足够久、并且在周遭社区中都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保罗在接下来的经文更仔细描述了应当如何施行这种纪律惩治(林前5:4-5):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把这人交给撒但,就是用耶稣的话说,对待他像对待外邦人或税吏一样;就是对待他,像对待一个不再属于上帝百姓的人一样。毕竟教会是神国度的前哨站,因此任何不属于神国度的人,就是属于撒但的国度。撒但是这世上的王,这世界上的各国暂时属于牠(约12:31;14:30;太4:8-9)。

保罗接着指出,不把这人从教会开除出去,就是让整个教会落在危险当中(5:6-11):

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保罗在这一章最后几节经文再次重申这事实,就是在这人的生活中,教会要发挥一种司法判断的功能:“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12-13节)

什么样的罪需要使用矫正性、狭义的教会纪律?

以下回答摘自九标志文章《何时应当执行教会纪律?》(https://cn.9marks.org/answer/when-should-church-practice-church-discipline)

  • 罪必须具有外在表现性。它必须是可以用眼观察的到或是用耳可以听到的。当怀疑某成员心中有贪婪或是骄傲时,教会不应该立刻就给予红牌警告。这并不代表心里的罪是不严重的。是因为我们的主知道我们不能看到人的内心,而且真正的内心的问题终将通过外在方式表现出来(撒上16:7;太7:17;可7:21)。
  • 罪况必须是严重的和圣经明确斥责的。追究每一个微小的罪(如偶尔撒谎、夫妻吵架、抱怨)、或并不是圣经明确斥责的罪(例如:抽烟、聚会迟到)很可能会将教会生活引向偏执并且推动会众走向律法主义。在教会会众的生活中,很明显需要有爱来“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并不是每一个罪都需要极力地追究,神也没有这样对待我们。
  • 最后,只有当当事人顽固不肯认罪悔改时,才需要执行教会纪律的最后步骤:除名。当某成员陷在严重的罪里,并且在私下里已经被弟兄姐妹以上帝在圣经中的诫命所劝诫责备,但他仍拒绝悔改时,很明显,这个成员看重罪多过看重主耶稣。当该罪的严重性已经立即引起教会对该成员是否重生、无法确认他的基督徒身份时(参考哥林多前书5章中的例子),问题越严重、传染性越强,教会的反应就越需要快。

有没有一个需要被纪律性惩诫之罪的列表?

这是一个智慧性的问题,当教会公布一个会被惩诫的罪名列表时,很容易陷入律法主义的试探(“这是需要惩诫的罪,而那是可以被忽视的罪。”或者“这个罪在符合哪些情况下会被惩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放过。”)也会引诱人去探索捷径或者擦边球。

在定罪这件事情上,圣经已经给了我们充足的指引,教会在圣经的基础之上再定一个法条是不太智慧的,而且现代世界会给我们很多超乎想象的情形,同一个罪之下也可能有各种值得同情的情况。所以不公布一个犯罪的清单,而代之以案例式的众长老商议跟进,会是一种更有智慧的做法。

到目前为止我们惩诫过停止聚会、婚前性行为,以及与非信徒结婚三种情况,他们都是公开、严重并且不愿意悔改的犯罪。

为什么停止聚会是一种“公开、严重”以至于要惩诫的罪?

首先,圣经中明确地告诉我们“不可停止聚会”(来10:25),所以毫无疑问参加聚会是圣经明确吩咐基督徒应当做的事情,而停止聚会则是对这一命令的违背,是圣经明确禁止的行为。

其次,那么到底什么是“停止聚会”呢?有一些情况是基督徒因为缺乏条件而失去参加聚会这一道德责任的,例如所在的地区没有教会、重病或亲人生病需要看护、顺服一个更重要的圣经命令(例如治病救人、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或者身陷一个非常特殊的重大责任(例如服兵役、外派到穆斯林地区出差等);也有一些情况是偶尔的过失可以很快的悔改,例如在上司的要求面前软弱、不可抗拒的周日工作要求,或是暂时的退后等;还有的是出于家人拦阻和反对暂时不能够来。我们说的不是这些不能、意外或者暂时软弱的情况,甚至也不是说那些我们联系不上的、不知道搬去哪里了的情况,而是一个已知的、长期、有能力但是不愿意来聚会的情况,除了自己选择不来聚会之外,没什么真正的拦阻使他不能来聚会,要惩诫的也是这种情况。

这是一个公开的犯罪:当一个人主日不出席聚会的时候,他明显地违背了圣经清晰直接的命令,他既没有委身于承诺负责的地方教会,也没有去任何一个基督的教会,他身边的朋友和教会的弟兄姊妹都可以看到这一点。

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他们在公开地否定福音的信息——成为新造的人、成为顺服基督和不断悔改的人。哥林多前书12:12中使徒保罗用身子和肢体来比喻教会:“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而停止聚会的人则是在说一个肢体可以不用连结于身子。他们让传福音变得更艰难、让初信者困惑,让稳定聚会的基督徒感到气馁,也使领袖忧愁和无法带领。如果你认为停止聚会不是一个严重的犯罪,很有可能你轻视了教会在圣经中的重要性。

最后,如果接纳为成员是对一个人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确认,那么一个停止聚会的人,我们都看不到他、不知道他的信仰状况,也没有看到他对基督的顺服,怎能为他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确认呢?如果他都放弃了自己对教会所作出的基本承诺并且不再出现,教会怎么对世界宣告:“他是我们当中的一员”呢?除非他公开的放弃信仰(视为退会),否则教会就要公开地取消对他基督徒身份的宣告。

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以阅读九标志网站文章:《害群之马:主日缺席者》和《为什么教会要将长期不参加教会的人除名?》,以及约拿单·李曼所写的《教会纪律》一书的第1-3章。

除名就除名好了,为什么要不看为基督徒呢?

因为耶稣是这样说的,让我们回到马太福音18:17的经文,耶稣说:“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随后,耶稣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耶稣很清楚地表明,教会的除名决定不是一个组织管理上的决定(好像一个基督徒离开了某个读书小组,他仍然是一个基督徒),而是一个属灵的决定(由于严重、公开和不悔改的犯罪,他被排除在教会之外)。这个属灵决定的意思是,他自以为的基督徒身份并没有得到天国的认可和确认,所以他应当被看作是不信的人(“外邦人和税吏”)、而不当被继续看作是神的百姓。耶稣并没有给我们别的选择,他并没有说“若是不听教会,就罚款”、“若是不听教会,就从通讯录上删掉但仍然把他当作基督徒来看待”,他说的是:“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教会作为天国的大使馆使用接纳和惩诫的福音性权柄时,是天国钥匙的权柄,而不是其他人类团体仅仅出于自我管理的权柄。

在哥林多前书中,保罗教导同样的内容:“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教会是神国度在地上的延伸,因此任何不属于神国度的人,就是属于撒但的国度。撒但是这世上的王,这世界上的各国暂时属于牠(约12:31;14:30;太4:8-9)。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教会接纳一个人加入教会并给他施洗的时候,教会就是在宣告说:“这个人所信的和他所行的表明他真是一个跟随基督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像他当初所宣告的那样在跟随基督、没有活出一个重生和不断悔改的生命时,教会有责任透过除名告诉世界说:“这个人所行的和他当初宣称自己所信的截然不同,他既不顺服基督、也不悔改,我们没法确认他真是一个跟随基督的人,只能当他作不信的。”

被除名的人真的就不得救了吗?教会怎能剥夺人的救恩呢?

第一,就像教会不能借着给人施洗或接纳为成员而创造一个基督徒一样,教会也不能借着除名而夺走基督已经赐下的、永恒的生命。

彼得前书3:21的经文说:“这洗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使徒行传中关于洗礼的模式告诉我们,在洗礼之前、受洗者已经被圣灵重生、并且用信心回应了耶稣基督的福音(例如徒10:44-48)。洗礼是重生之人对基督顺服的回应,一个不信的人受了洗仍然是不信之人,教会并不能制造重生。

既然重生是圣灵的工作,而且基督说:“我父把羊赐给我,他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那就意味着说,教会、甚至犯罪的基督徒自己,都不能从父神的手里把把圣灵重生的羊夺去,一个真正重生的人是不会因为被除名而失去救恩的,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他可能因为很长一段时间里极度的软弱以至于无法顺服神的命令,以至于被教会“看作”不信的,但真实的悔改可以使他重新与神和好,并借着教会的重新接纳而回到神的家中、被重新确认为基督徒。

第二,但是,教会中的确有并没有真正重生的人,一个人自称为基督徒却不愿从严重的罪行中悔改,这表明他很可能其实并没有重生。

圣经有很多经文告诉我们重生者的特质,以此帮助我们判断自己有没有重生、以及帮助教会判断如何确认一个人的重生。让我们思考下面的经文:

  • 重生的人在灵里会饥渴(参约4:14;约6:50-58)。重生的基督徒会饥渴,会喜爱听有关耶稣基督的真理信息、乐意阅读属灵的书籍,也会花时间亲近神读神的话,喜悦和神的百姓在一起。
  • 约翰福音10:27说:“我的羊听我的声音,我也认识他们,他们也跟着我。”重生并且归属基督的羊会认识主和跟随主,一个自称是基督徒、却不跟随基督的人很可能并没有重生的生命。
  • 约翰福音8:12说:“我是世界的光。跟从我的,就不在黑暗里走,必要得着生命的光。”重生跟随基督的人想要在光明中行,而不会继续行在黑暗中。
  • 约翰福音15:27说:“他来了,就要为我作见证。你们也要作见证,因为你们从起头就与我同在。”重生跟随基督的人会成为基督新生命的见证,而不是旧我、肉体性情的见证。
  • 约翰壹书2:6说:“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与之相反呢?“人若说‘我认识他’,却不遵守他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
  • 在路加福音13章,耶稣对那些自称曾经在他面前吃喝的人说:“我告诉你们,我不晓得你们是哪里来的。”同样在马太福音7:21,耶稣明确地说:“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很明显,(1)在跟随基督的人群中有人是基督不认识的,换句话说是并没有重生的人——他们不是基督的羊;(2)他们的特征是不愿意遵行天父的旨意;(3)他们是不得救的,不能进天国。(4)这些人并不是没有宗教生活的人,他们对耶稣说:“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5)然而,他们不遵行天父的旨意表明他们虽然曾经有宗教生活,甚至建树颇丰,但并不是属于基督的。

第三,因此,正如教会拒绝给一个人施洗表明教会无法确认他的信仰,教会除名一个人的时候也同样表明撤销了先前对他的信仰所做出的确认。

前面说到,教会并不能借着施洗或接纳成员而赐给一个人救恩,而是确认了一个基督徒的确是一个基督徒;教会同样不能借着除名而剥夺一个人的救恩,而是撤销了先前借着洗礼或接纳成员而做出的对这个人基督徒身份的确认。这包括:

  1. 此人可能声明放弃了基督徒信仰,既不再相信正统的基督教信仰,教会自然也不再能确认他是一个基督徒。
  2. 此人可能停止了聚会相当长的时间,并且怎么都联系不上。教会既然看不到他、不知道他有没有在继续参加基督的教会里,也不能确认他是否还在信靠这位基督。
  3. 当一个成员在公开、严重和不愿意悔改的罪中时,他的行为和他所宣称的信仰相差甚远,使我们不得不怀疑他的是否重生,因为重生者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听主的声音和跟随主——即便是在挣扎中跟随。教会借着除名其实是在宣告说:他现在这样不是圣经中一个基督徒的样式,没有重生应该有的果子。如果他不悔改,他就不可能以这样的生命承受神的国。(林前6:9-10)

所以,当教会以惩诫的方式除名一个人的时候,是在向世界宣告说:这个人不属于我们,我们无法看他是一个基督徒,除非他真正地悔改和转向基督。

这不是论断人吗?

这不是论断,而是教会需要做出的一种判断。当耶稣在马太福音中告诉门徒们不要“论断”人的时候,他是指着法利赛人常常用圣经没有说的事情、根据外表来做判断,例如是否遵守安息日的各种人为条例(太12)、或者是吃饭前没有洗手(太15)等,来评断一个人内心的敬虔与否。但在讲完不要论断之后,耶稣马上又说“不要把圣物给狗,也不要把你们的珍珠丢在猪前,恐怕它践踏了珍珠,转过来咬你们。”(太7:6)这意味着门徒们先要“判断”谁是不配得到圣物和珍珠的“猪”和“狗”,显然这需要分辨和对人作出决定。后面在20节,耶稣进一步说“所以,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他要门徒“认出”谁是属于主的真先知,这也是一种判断。

在哥林多前书6章,保罗告诫哥林多教会的成员们不要彼此告状告到不信之人面前去,而要教会中有人能够“审断弟兄们的事”,这也是一种教会需要做出的判断。

所以,我们要分辨(discern)和判断(judge),但不要论断(be judgmental)。

这样做是不是很没有爱心呢?

不,恰恰相反,我们应当看此为非常有爱心的一个举措。

第一,圣经首先呼吁我们爱神,而顺服神是爱神最直接的表达。耶稣在约翰福音14:23说:“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你们所听见的道不是我的,乃是差我来之父的道。”既然基督和使徒都明确地吩咐教会要惩诫那些不守规矩的和犯罪的,我们就应当顺服。对神的爱应当在我们对“爱”的定义上占有最高的优先次序,如果我们明知神在圣经中这样吩咐,却不去行,那等于在对神说:“我不相信你的爱,我相信我们的爱心比神的爱更大。”这是一种骄傲、不顺服的态度,也不是在爱神。

第二,圣经呼吁我们爱教会。“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5)。当教会中有明显的罪而不进行惩诫的话,就等于说我们为了所谓的“爱心”而选择不爱教会的圣洁、不捍卫完整的福音,也是在败坏教会中其他基督徒的信心和爱心,这是在用一己之私的“爱”在否定对基督身体的爱。

第三,圣经呼吁我们爱灵魂。即便对这个被惩诫的人来说,“惩诫”并不是和“爱”对立的,正如“管教”不是和“爱”对立的。“惩诫”是管教的最后一种方式,就好像对着一个走向深渊、不愿回头的人大声喊叫一样。所以当我们除名一个人的时候,并不是在“爱他”和“不再爱他”这两个选项中赞成或者反对,而是在“用已经试过的较弱的方式爱他”还是用“圣经启示的最强的方式爱他”之间选择,是在“用中等音量警告他”还是“用最大的音量警告他”两者之间选择。所以当保罗讲到要惩诫哥林多教会那个犯罪的成员时,他也说目的是“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我们警告他,是因为结局可怕并且我们爱他。

为什么说教会纪律是爱教会和爱灵魂的表现?

以下回答摘编自古德恩《系统神学》(更新传道会,2014)903-905页。

第一,教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使迷失的基督徒得到恢复与和好。罪妨碍基督徒之间的相交,也妨碍人与神之间的相交。如果有一个基督徒在他的罪上不悔改,圣经命令教会(哥林多后书2:6)要带着使他悔改、恢复相交的盼望去劝告他、责备他。如果他没有悔改,对这个人的爱心和责任就驱使与他相交的教会成员不能忽视这个人的罪,甚至最后可能不得不从相交关系中将他排除在外。

作为基督徒,也作为教会的成员,我们对一个人能做的最没有爱心的事情就是告诉一个不愿意从罪中悔改的人说“没关系,你还是得救的。”一个爱人的神一定会管教祂的儿女,而这个基督徒身边的其他神的儿女通常是神所使用的管教群体。教会纪律是上帝呼吁祂的儿女彼此相爱的方式之一,我们应当出于对神和对人的爱而实行教会的纪律。箴言13:24,希伯来书12:6,加拉太书6:1,以及哥林多前书5:5都给我们这方面的教导。

第二,防止罪扩散到他人。对一个在罪中不愿悔改的教会成员实施惩戒,这会给其他教会成员带来警戒,让他们意识到罪是何等严重、后果是何等可怕。圣经告诉我们,罪会给神的百姓带来很大的危险,罪会在神的百姓中扩散(希伯来书12:15, 哥林多前书5:2, 6-7, 提摩太前书5:20)。教会纪律能够防止坏的酵扩散、避免整团面都受到影响。

第三,保守教会的纯洁和基督的尊荣。当然,没有一个基督徒在这个世代能够拥有完全纯洁的心、我们的生命中都有残留的罪。但是当教会的成员持续地犯罪,让人——尤其是不信的人——看到了一个外在显而易见的罪的时候,这就明显地羞辱了基督(罗马书2:24)。这是为什么保罗很惊讶哥林多的教会没有惩戒那个故意犯罪不愿悔改的人,以至于当地的不信主的社区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保罗为教会的道德深深地感到担忧,这不仅是为了那个犯罪的人,也是为了那些教会以外的人——他们会怎么看待福音呢?

这样做会不会让一个人消沉、气愤以至于不再想信耶稣了呢?特别是如果他本来就非常消极和惧怕人的话?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人会悔改信靠耶稣和持守信仰到永生,并不是这个人自己的意志决定,而是神在永恒当中的拣选(光耀浸信会信仰告白第九条)和神对他信仰的保守(光耀浸信会信仰告白第十一条)。所以不管教会或个人如何判断,都不会影响上帝拣选的旨意。

圣经中论及神的预定和保守的经文有很多,此处仅例举两处。在使徒行传13:48,保罗和巴拿巴在传道之后“外邦人听见这话,就欢喜了,赞美神的道;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这些外邦人相信,是因为他们是被神预定得永生的。以弗所书1:5则说,神“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的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借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神的预定是出于祂的爱。

其次,我们应当相信神的道和圣灵重生的大能能给人带来彻底的翻转和改变,让他不再按着原先的生活方式、原先用肉体和私欲、消极或惧怕人的方式去对付罪。他应当有内心的渴望想要按照圣经、用敬虔的方式去对付自己的罪。如果我们看到他有并且向长老们表达悔改的愿望,我们会尽力地帮助他悔改而不是惩诫他。就像马可福音9:24中那位父亲,他能够呼喊说“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帮助。”主耶稣就帮助他。

第三,无论是重生还是悔改,都是圣灵的工作、是神在一个人身上动工的过程,我们不需要为神如何工作而担忧,我们需要担忧的是我们没有尽到自己劝告、责备、警戒和纪律的责任。教会的责任是忠心地顺服圣经要教会执行的步骤,并把结果交托给神。

第四,当耶稣轮到这些蒙拣选之人的时候,他两次强调了神的保守,在约翰福音10:28-29:

28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29我父把羊赐给我,他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

谁也不能把被神拣选、得永生的人从父神手中夺去,魔鬼不能、教会不能,这个人自己也不能。而在彼得前书1:5,彼得也强调“你们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预备、到末世要显现的救恩。

所以,如果一个人是真正重生、被神预定得永生的,哪怕他因为犯罪而被教会惩戒,我们也应当相信神会保守他、使他在某个时候悔改、重新回到神的家中。无论是在惩诫过程中,还是已经被除名,悔改的机会在有生之年永远敞开,正如哥林多后书6:2所说:“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那些始终没有悔改、真正弃绝基督的,他们的结局证明了教会所做出的判断是正确的:他的确不是基督徒。

所以,教会要按着圣经在上帝面前负起按着圣经判断和惩诫的责任,如果教会因为顾及这个人的情绪或者可能的反应而不这样做,那就是因为惧怕人而不忠心、不顺服基督。如果对方是蒙拣选得永生的,那么这样的惩戒将有助于他看到自己所行已经严重违背他起初顺服基督的誓言,使之悔改;若对方不是蒙拣选、未重生的,那么教会更是正确地使用了自己的权柄,使基督的身体得到洁净。

为什么除名需要成员大会投票,不能长老们自己决定?

因为这是圣经的命令。在马太福音18章,耶稣说如果要惩诫、看一个人为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这是教会要做出的决定,而不是牧师和长老可以私下做的决定。他说的是“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教会”这个词,指的就是基督徒的聚集。同样在哥林多前书第五章,保罗是吩咐哥林多的教会应当将罪中不悔改的人“赶出去”,而不是仅仅带领的弟兄们要做这个决定。

所以,如果长老们擅自决定,那就是违背了圣经的命令。

怎样才能不被惩诫?

悔改(马太福音3:8, 11:20;路加福音3:8, 5:32, 13:3, 13:5;使徒行传3:19, 26:20;哥林多后书12:21;提摩太后书2:25;启示录2:5, 2:16, 3:3)。

基督徒该怎样与被教会惩诫的人交往呢?

在马太福音18章,耶稣说“……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们该如何对待“外邦人和税吏”呢?邀请他们来聚会、向他们传福音、与他们谈论福音,看他们为需要福音的人。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大家躲着他,或者切断所有的联系。相反,成员们应当把他当作需要福音却又自欺的人去交往。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比起和那些知道自己不是基督徒的朋友相处,这反而会更加复杂。任何的交往机会都应当是为要让那人悔改,提醒他福音的盼望。成员们应当鼓励他参加教会的崇拜,聆听圣经的讲道。但与此同时,他们必须要避免与他随意的交往,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似的。

对此,保罗在哥林多前书5章有一段非常强烈的论述:“9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10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11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在基于古代近东世界,与一个人“吃饭”、“相交”就等于是认同他的立场、与他站在一条战线上这一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我们从保罗的这段话的出两个结论:

第一,圣经并没有禁止我们与非基督徒交往,所以我们可以和被教会惩诫的、被看为非基督徒的人交往,我们原本并非基于信仰而有的关系,例如雇主、下属、夫妻、父母、儿女、客户等,依然保留。

第二,但是如果有自称是基督徒的人,暨被惩诫后仍然认为自己是基督徒的人,我们要谨慎地与他们交往,以免被他以为我们的交往是认可他对自己是基督徒这一身份的认知。譬如,我们不会称他为“弟兄”或“姊妹”,不会请他祷告,也不应当允许他参与主餐等唯有基督徒才能参加的事奉与活动。

被惩诫之后该如何得着恢复呢?

一个人从教会被惩诫之后,被恢复就是因为确认了他的悔改、教会宣告他已经得到了饶恕,因而重新确立他在神国度中的国民身份。这和一个非信徒悔改信主、加入教会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在保罗所写的哥林多后书2:6-8中,他讲了另外一个教会纪律案例,但这次描述的,是挽回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他没有表明犯罪的细节,但以这样的方式描述挽回:

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

“受了众人的责罚”表明大多数会众已经同意责罚这个人,保罗现在告诉他们要赦免这人,安慰他,重新显明他们对他的爱。这让人想到耶稣在约翰福音中说的话,是对应祂在马太福音关于天国钥匙的话说的:“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约20:23)耶稣在说完这话不久,就把悔改的彼得挽回并且饶恕了他。

教会一旦决定挽回一个悔改的人,重新接纳他回到团契和主餐当中,就不应再讲留守察看期或二等国民身份的问题。教会而是应当公开宣告它的饶恕(约20:23),确立对这悔改之人的爱(林后2:8),并且为此欢庆,正如浪子的父亲庆贺一般(路15:24)。

 

实践篇

教会纪律的流程是什么?

圣经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流程图或者具体的步骤,但是给出了几个重要的要素,在满足这些要素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用神所赐的智慧、根据不同的情况,由教会的长老们来带领和推进教会纪律的执行,因为长老们是被会众确认的、有属灵智慧的领袖。当教会透过投票,印证圣灵的确赐给他们长老的恩赐时,他们也是确认了这(些)弟兄是神放在他们当中相对属灵、神学相对比较正确、对神的话最认真的人,他们乐意将教会的带领交在这样的人手中,请他来带领教会做决定。所以在圣经并没有明确给出具体要求的地方,会众应当信任和依从长老们的带领。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根据马太福音18:15-16所说的“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的描述,纪律的过程应当包含越少人越好,而不是一开始就公之于众。然而具体按什么样的时间点推进、哪些罪是属于这一类的,应当由长老来带领。
  • 根据哥林多前书5章和提多书3:10,以及提前1:20和约贰10-11,对于一些公开、明显、影响恶劣的罪(例如人尽皆知的不道德行为、传播异端、分裂教会等),教会应当尽快地采取行动。然而究竟应当有多快,具体包含哪些事情,应当由长老来带领。
  • 由于18:17说最后要“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表明最后做出惩诫决定的是全体会众。
  • 根据哥林多后书2:6-8,当一个正在被惩诫、或者已经被惩诫的人愿意悔改时,教会应当饶恕和接纳他。但是悔改如何被确知是真实的,以及需要确认多久,什么时候提交到成员大会做重新接纳的宣告,这应当由长老来带领。

我们这间教会执行教会纪律的时间点是怎样的?

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例如刑事犯罪),或者有极大破坏性影响(例如传播异端、分裂教会)的案例,那么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成员如果经私下劝告两个月内没有结果,就会进入长老会议的私下关怀名单,长老们通常在跟进两个月之后不提名地、有限度地告诉会众发生了什么、请了解他/她的弟兄姊妹帮忙一同跟进和劝告,再经两个月之后若仍然没有收获悔改则需要明确地告诉成员大会、提名地请大家为他祷告,并在两个月后下一个成员大会中提议除名,前后总共历时8-10个月。在这过程中犯罪者任何悔改的表达或接受长老们的辅导和乐意改变的心志都会打断这个进程而让我们欢喜,并努力尝试帮助他以清洁的良心回到神的百姓当中。

为什么要由长老(们)来带领?

罪具有欺骗性,也很复杂。因此保罗这样写并非无缘无故:“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6:1)保罗知道小羊可能会轻易受骗,可能会被对方的罪所影响,也可能自己也会陷入罪中,或至少被犯罪之人的论证说服,同意说他这样犯罪是可接受的。所以保罗恳求“属灵的人”带头实行挽救。在哥林多前书6章中,当保罗要教会“审断弟兄们的事”时,也希望有“智慧人”能够带领。

保罗所讲的“属灵的人”或“智慧人”,并不必然是指教会长老,否则他本来就可以说“众长老”了。但这确实表明,教会成员让在真道当中更年长和更有智慧的弟兄姊妹加入,这是好的做法。对于已经有长老/预备长老的教会,纪律惩诫应当由长老团来带领,因为神选召这些人来带领教会、牧养会众。而成员的角色,则是帮助长老来劝诫犯罪的人,而不是代替长老来去带领。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者要掩盖自己的通常回应是想要逃避指出他罪的人(通常是教会的长老们,或者其他被他看作是“和长老一伙”的人),而与那些不太会指出罪的人交好以维持自己仍然是基督徒的感觉,甚至影响更多的成员认为这不是他和神之间的问题,而是和这间教会长老们之间的矛盾。这是为什么保罗告诫那些想要挽回的人小心和做属灵的人,免得自己也被引诱。

如果我认为长老(们)没有爱心或者在滥用教会纪律怎么办?

正如其他的职分一样,长老的带领职分同样会被滥用。如果一个成员有充分的证据认为长老在滥用教会纪律,那么他同样应当按照马太福音18章的原则来推进,只是这时候他会需要督理长老的参与,提摩太前书5:19说“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个成员需要有其他的见证人和证据以确保他的观点是公允的,而不是出于个人情绪或观感的。

如果一间教会所有的长老和督理长老都被认为是在滥用权力,或者错误地以不合圣经的方式使用教会纪律,并且不愿悔改,那么这间教会的领袖团队就不再值得被信任。成员可以选择离开这间教会,或者按照教会的章程重新选立长老。

不参加下午或傍晚的交通祷告聚会会被惩诫吗?

不一定。

在“圣经篇”,我们说到被惩诫的罪必须是公开、严重和不悔改的。如果一个罪并不公开、不是圣经明确谴责的罪,或者不严重是教会可以忍耐也不影响教会对一个人基督徒身份的确认的,那么就不一定会被惩诫。

首先,教会的信仰告白和所有历史性的信条(如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都确认主日是基督徒的安息日,应当分别为圣,所以下午不参加聚会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有可能违背了圣经;其次,我们这间教会的长老们对加入教会的成员有参加主日下午聚会的要求,而圣经要求基督徒依从长老(来13:17);第三,一间教会是自愿加入和自愿承诺的,当成员加入本教会的时候就承诺了会参加下午聚会,而不参加、又不愿意去一间不要求下午聚会的教会则是违背了这一承诺。所以,我们可以说,刻意地持续不参加教会的下午交通祷告会是犯罪。

但这种犯罪是公开严重的犯罪吗?很可能不是。首先圣经对此并不明确,这更多的是本教会基于圣经而做出的要求而非圣经明确的命令;其次这也并不严重,因为上午和其他聚会我们还能看见这位不参加下午聚会的成员,能够持续地督责、劝勉和鼓励他并观察他的反应。所以这不见得是需要惩诫的罪。

但在有的情况下,这可能是需要惩诫的,例如公开地反对教会的这一要求,或者鼓动其他的成员也不参加下午的聚会,这可能会是一种公开的悖逆和不顺服。但究竟是否需要进入惩诫,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和长老们共同的智慧。

所以,如果一个已经加入的成员发现自己不愿意参加下午聚会,他应该坦诚地与长老探讨这个问题,如果仍得不到解决也不愿意顺服则需要去加入一个没有类似要求的教会,否则的话既破坏这间教会的合一和长老们的带领,也让自己常常陷入罪中,况且这种罪也会在教会里像酵一样传播和扩散给其他软弱的成员。

如果一个人已经在惩诫过程中,成员可以怎样帮助教会?

在一开始,我们说到广义的教会纪律——也就是透过门训、教导和辅导带来基督徒的成长,和狭义的教会纪律,也就是教会在一个人公开、明确的犯罪并且持续拒绝悔改后所采取的责罚性管教。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观察到,一个人公开的罪和他平时隐秘、内心的罪如何在生命中积累而没有得到对付是分不开的。

所以,为了避免或减少令人痛心的责罚性管教,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在教会生活的平时积极地参与广义的教会纪律——门徒塑造,以促进教会的圣洁和健康。这就意味着说,在地方教会你需要和其他人(至少一个人)有真实的关系,要亲近到你时常发现别人的罪、也能让人发现和指出你的罪。为整个关系设定救赎性的基调——在关系中多谈论耶稣,一起默想祂的恩典,一起读圣经,谈论圣灵如何在你的生活中作工。愿意敞开,承认软弱,定期地承认自己的罪和试探。寻求与你亲近之人的管教。让他们知道,你主要是渴望更像耶稣,为此你需要他们的帮助。

在你知道一个成员已经进入教会纪律的流程之后(无论是私下知道的还是在成员大会上听到的),你可以这样做:

  • 为这个成员的悔改而祷告。圣经呼吁我们忍耐彼此的罪,也彼此代求,最大的爱就是希望一个人能够与神和好。祷告是无论你认不认识那个成员都可以做、有能力做也应当做的一件事情。
  • 如果你认识那位成员并且也和他有某种程度的信任,就接触他、与他交谈、了解他犯罪的原因,鼓励他去找教会的长老而不是逃避到黑暗当中。但是要小心,因为加拉太书6:1说“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我们可能陷入下面这些被引诱的试探中:
    • 被对方的罪和抵挡所激怒,以至于论断人、恨人和做出恶意的揣测。
    • 没有和对方谈论罪的问题和发出悔改的挑战、因为惧怕人而彼此娱乐,这会给对方错误的信号以为自己虽然犯罪但没什么大不了的、仍然有弟兄姊妹接纳自己,从而延缓悔改的可能性。
    • 被对方的怨言和辩解所迷惑,忽视他/她身陷的违背圣经的生活方式,甚至对教会和长老们产生出不满。
    • 骄傲,认为对方只会信任自己、只有自己才能帮助到对方,从而失去对教会其他弟兄姊妹和长老们的信任。
  • 如果你和对方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在接触后如果对方听劝并且表现出一些积极的回应,就在恰当的时候邀请一位长老介入、一起对话,并协助长老确认对方正在朝着悔改的方向前进。
    • 当你的朋友当对方走在悔改的方向上时,继续地为他祷告、鼓励他和陪伴他成圣。
  • 当教会最后因为这位成员的不悔改而做出惩诫决定时,无论你是否赞成,决议一旦形成就需要顺服神所设立的权柄,不再看被除名的成员是基督徒,而是像耶稣所说的“看他像税吏和外邦人一样。”当你这样顺服的时候,你就加入了教会共同向这位犯罪之人所发出的警告音量,而不是制造杂音在消弱教会在使罪人悔改上所做出的合乎圣经的努力。如果您和这位成员有教会之外的社会关系,则需要向长老请教如何相处的智慧。

我应当如何反对某个惩诫动议?

首先,以信任长老(或其他受托跟进的弟兄/姊妹)的态度尽可能地参与到惩诫的过程中去。这包括了,和长老一起去探访、关怀和劝告正在惩诫程序中的成员,鼓励他去和长老沟通,成为一个使人与神和好的人。

其次,如果觉得长老有感情用事、偏听偏信或者错误理解的地方,私下和长老沟通,并聆听不同的声音,因为自己也可能是感情用事、偏听偏信或错误理解的那个人。必要的时候可以请督理长老或更多其他长老介入。

第三,在成员大会进行审议除名之前,正式地以书面的方式向长老会议提出搁置或反对除名的理由,让长老们有机会更全面地考虑问题。

第四,如果仍然坚持,可以在成员大会当天“就地”提出搁置的动议(暨认为除名该成员在程序上或在理由上不符合圣经或教会章程),按本教会的成员大会议事规则,搁置动议在得到附议后优先表决。

第五,如果搁置动议未获通过,则可以在动议投票中表示你的反对。

最后,在表示反对之前,也请你认真考虑反对的原因。基督将为这间地方教会做最终决定的权柄交托给全体会众,那么当教会成员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当首先出于对基督所托付的责任负责的角度。换句话说,合理的反对理由包括:(1)长老们判断有误,你相信他没有犯罪或者不是公开、严重的犯罪;(2)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不符合章程;(3)你掌握此人已经悔改的信息,但没有得到长老们的重视。您的反对不应当是出于对犯罪者的个人情感、对自己未能尽到劝慰责任的愧疚,或者其他个人性的原因,因为投票是表达对教会责任的态度,而不是对个人的态度。

我反对某个惩诫动议,但是这一动议还是通过了,我该怎么看待这一决定呢?

当耶稣说“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的时候,是对所有门徒们说的。也就是说,如果教会共同做出了一个决定,哪怕其中有少数不同意的,也要顺服整个教会的决定,“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这并不是说,你需要放弃你的反对,很可能你仍然觉得你的反对是有道理的、成员大会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但是你仍然要顺服。这就像教会选立了一个长老(或任何其他的职分),投反对票的人和不投票的人不能说“我没有选他,所以他不是我的长老”。不是这样的,如果你不选择离开这间教会,那么就要顺服教会共同的决定:“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而不能“个人性地看他像基督徒一样”,这是对基督所设立的权柄的不顺服。

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某个惩诫动议没有得到2/3多数通过,那些主张惩诫的成员可以继续主张惩诫,但也需要顺服教会的决定,不能“个人性地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我们该如何看待教会投票时和我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们?

首先,投票不是选举,双方不是竞争关系。我们只是在某个具体的决定上持有不同的观点,观点或许有对有错(所以我们可以有理有据地说对方错了),但基督把一个裁决的决定交给教会,我们就需要根据圣经、按照自己的知识和良心来做出判断,这是为了教会和灵魂的益处、为了神的荣耀。

第二,我们不应当把观点和自己过分紧密地捆绑在一起。我们的观点不被同意并不等于我们的人格或者价值遭到反对和不认可,我们的安全感并不建立在我们的观点是否被认可上,而是建立在神因着基督的代赎而赦免接纳我们这一事实上。我们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但神的救赎是确定的。

第三,即便我们的意见获得了大多数成员的确认,也不等于说少数成员的观点就没有值得聆听的地方。他们可能有独到的观察、第一手的资料,或者是柔软的心肠;他们也可能有对真理的坚持、对圣洁的关注,他们的声音仍然值得尊重和得到聆听。

如果是配偶被惩诫了、或者父母被惩诫了,这对原有的关系有什么影响?如果是未婚夫/妻或者男/女朋友呢?

对于并不是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关系,圣经并没有要求我们脱离。家庭成员、公司雇员或者管理者、老师和学生等社会关系仍然应当各自尽自己的本分,只是对方不再是一个“基督徒父亲”、“基督徒老板”等等。以弗所书6:1-3、提摩太前书5:8等处在讲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并不是以对方是基督徒为前提的。

婚姻关系也不应当受到影响,因为彼得前书3:1-2讲到基督徒的妻子仍然可以顺服非基督徒的丈夫,那么也应当顺服一位被惩诫、不再被看为是基督徒的丈夫,以期使他“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唯一的区别是,当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10-14讲和彼得一样的观点时(“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特别指出“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也就是说,若是被惩诫的一方要求中止婚姻,这样的离婚是可行的,因为他已经被看作是“不信的人”了。

但男女朋友/未婚夫妻则与上面所说的情况不同,因为他们还没有进入婚姻和“成为一体”,而婚姻是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的(林前7:39“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后6:14“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既然对方已经不再被看为是基督徒,那么往婚姻前进的步伐就应当被中止,以免和非基督徒结婚。所以在这种情况时,(虽然会很艰难),基督徒的一方要思想恋爱关系是否真的建立在信仰和属灵吸引的基础上,为对方祷告,并中止恋爱关系和为对方的悔改祷告。

长老们怎么确认一个人的悔改是真诚的?

圣经并没有像百科全书或者刑法典一样明确地列出每一种罪对应的悔改鉴别手段,换句话说这是需要智慧的领域而不是规范的领域。会众应当信任长老们公开透明的带领,神也赋予我们理性和智慧、以及一些相关的经文让我们去认识教会该如何确认一个人对罪的悔改。

首先,公开的问题需要被公开的解决。保罗在哥林多8:21说作为教会的领袖,“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以弗所书5:8说“在主里面是光明的,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所以如果一个惩诫案例已经进入到公开的层面(例如被公开责备或公开除名),那么悔改就需要被公开地陈明和公开地被接纳,这和哥林多后书2:6-8所描绘的画面一样:会众需要公开地确认一个人的悔改并公开地拥抱他。

其次,耶稣在马太福音18章论教会纪律的教训之前的几节经文中,给了我们帮助,确定一个人是否在有已悔改的特征:这人是否宁愿砍下一只手,剜出一只眼,也不愿重复犯罪(太18:8-9)?这就是说,/她是否愿意采取一切行动与罪争战?真悔改的人会非常热切地想要除去自己的罪,这就是神的灵在他们里面所做的工作。所以我们应当期待一个悔改的成员愿意接受辅导,愿意忍受他们日程被打乱而带来的不便,愿意承认让自己感到尴尬的事,愿意作出金钱方面的牺牲,或失去一些使他犯罪的朋友,终止犯罪带来的关系,等等。

第三,另一方面,罪或罪的规律越严重越猖狂,就更沉重倾向天平不确认悔改的一边。例如,发现某人是连续犯淫乱的人,或者重复家暴的人,这与第一次发现某人酗酒存在着区别。这两种罪都会破坏一个人悔改的可靠性,但我敢说,前者的悔改需要比后者更多的时间来加以辅导、观察和确认。

对这个问题更多的建议,可以阅读约拿单·李曼所著的《教会纪律》第四、五两章。

教会成员可以在教会纪律过程中要求退会或转会吗?

不能。

虽然教会是一个自愿组成的团体——教会无权像军队一样限制成员的自由,但是基督给信徒的团体一个权柄,这个权柄是没有赋给个人的:为基督保护神的国度。正如白宫发言人为总统发言,正如大使馆为它的政府发言,教会为基督发言。任何个人想要透过退出教会来拦阻这一发言程序都是冒犯了教会的使徒性权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就像罪犯在拒捕一样。

加入教会需要教会的认可,退出教会同样需要教会的认可,因为地方教会有权柄公开地代表基督,正如大使馆可以代表母国政府。基督给教会权柄捆绑和释放,而不是给个别基督徒这一权柄。如果一个人称自己是基督徒,但是却逃避教会的纪律,这是冒犯了神所赐天国钥匙的权柄。基督将祂的教会设立在地上,成为祂的代理正是为此:避免异端和假信徒成为基督的代表。

对这个问题的更多讨论和思考,可以阅读约拿单·李曼的文章《教会成员可以在教会纪律过程中要求退会吗?

停止聚会的成员可以透过转会去其他教会来表示悔改吗?

如果他已经进入了纪律程序的公开环节,那么按照前面所说的,问题要得到公开的解决,长老们要能够确认他的悔改是真诚的,才能对下一间教会说:“他是一个基督徒,光耀浸信会现在交给你们牧养。”

“悔改”需要有对罪的恨恶,而不是仅仅同意某件事情不对(要知道,撒旦也同意停止聚会不合乎圣经)。“悔”包括情感上的恨恶、理性上的认同,以及意志上想要离开罪的愿望。“悔改”还需要“改”,也就是乐意付出代价地开始行为上的转变:向他停止聚会的这间教会(也就是他因为违背成员之约而得罪的这个基督的身体)作出道歉和恢复聚会的生活。当他的悔改被确认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基督徒提出转会的申请(如果他仍然想换一个教会的话)。

我们可以继续邀请被除名的成员来聚会吗?

当然可以。除名的意思是就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和做出的努力,我们不能称他为基督徒,但并不是说我们不要他来聚会。正如别的非基督徒、陷在各样罪上的人都需要来听到福音、看到福音的共同体,被惩诫的人也可以和需要来到教会、听到福音,和让我们有机会和他继续地对话。

但是如果他的罪涉及到对教会造成搅扰,或者对教会其他人产生人身威胁,或者来教会对他来说会构成更大的试探(例如见到某人就会怒不可遏),那么不邀请甚至拒绝来教会是更智慧的做法。

如果发现常在我们中间聚会的非成员身陷公开、严重和不悔改的罪该怎么办?

首先,既然这位访客不是成员,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确认他/她是基督徒,那么我们就没有对他进行教会纪律的责任和权柄。

但这并不是说,非成员犯罪我们就可以置之不理。我们需要考虑好几种不同的情况:

  • 他是一个基督徒、且有某个教会的委身/成员身份吗?例如,他可能来本地出差、会籍仍然在原教会,或者在转会的过程中,那么我们仍然看此人为基督徒,并且按照马太福音18章的原则向他指出他的错来,只是在“告诉教会”这一步时,我们需要告知他会籍所在教会的长老,并由他们来决定。
  • 他自认为是基督徒,但是没有会籍吗?例如,他可能来自三自,或者已经脱离教会很长的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自认为是基督徒,我们仍要和他讲圣经,并且告诉他基督徒的记号是悔改与信靠,如果他不悔改的话,我们没法确认他是一个基督徒。
  • 他是一个刚刚信主、还没有受洗的新信徒吗?那么和他谈论具体的罪正好可以帮助他全面地认识到基督徒应当有一个圣洁和荣耀神的生活,并以此来检验他是否有真悔改。
  • 他是一个非基督徒吗?如果是的话,那么他首先要认识福音,而不是靠着自己的力量离弃罪,一个没有重生的人想要脱离罪的牢笼是注定会失败的。帮助他认识福音,向他提到福音才能带来真正的自由。
  • 他的罪给教会带来搅扰、给其他成员带来威胁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想办法阻止他来聚会,以保护教会和教会中的成员们。

我不能同意教会纪律就是“看为非信徒”,这完全颠覆了我对教会权柄和教会纪律的看法,我该怎么办?

教会成员制和教会纪律是圣经所吩咐的、教会必须做的一件事情,如果一间教会不能够区分谁是里面的、谁是外面的,不对严重犯罪且不悔改又自称基督徒的成员做出处理,就是没有在对圣经和基督忠心,也错误地向世界代表了福音。

所以,仔细思想马太福音18章和哥林多前书第五章的经文,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其他经文,圣经给教会别的选择吗?本教会的牧师和长老们认为没有,教会的章程也认为没有,历代以来的圣徒——包括其他宗派忠于圣经的教会——也认为没有,虽然在具体的执行方式和具体的解读上随着宗派传统会略有不同。

如果在仔细查考和思想祷告后,您仍然不认同本教会在教会成员制、教会纪律上合乎圣经和浸信会的立场,您可以以敬虔的方式向教会提出转去其他与您观点立场一致之教会的转会申请、或退出本教会;但不应当以犯罪的方式,例如停止聚会、结党纷争等表达自己的不同意。

 

结语

本问答由SLBC的JFX执笔,其中有一些的问题回答(例如纪律执行的时间点等)是本教会的实践,其他教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调整或酌情考量。

在撰写过程中,本问答得到很多来自弟兄姊妹的问题和建议,如果您有更多的问题希望能够被纳入到本问答中,欢迎写电子邮件给elders@swbc.life 提出您的问题,我们会根据问题的代表性是否广泛而考虑是否要将其纳入下一版本的问答中。

本文的撰写主要参考了圣经及下列资料:

  • 古德恩,《系统神学》,美国更新传道会2014年出版。
  • 约拿单·李曼,《教会纪律》,九标志中文事工。
  • 九标志网站(https://cn.9marks.org)的相关文章。
  • 福音联盟(https://www.tgcchinese.org)的相关文章。
  • 国会山浸信会核心课程:《教会论》和《系统神学》。